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二期項目增資的批復》(發改外資[2012]3435號)、《國家商務部關于同意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增資等事項的批復》(商資批【2013】545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杭州市天然氣利用工程第二階段合資方案的批復》(杭政函【2009】179號)批準,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杭州市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有關事項的批復》(杭政函[2012]9號),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原由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的中低壓天然氣業務改由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經營。
基于上述事由,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與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聯合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1日8時起,由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對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管道天然氣終端用戶提供服務,原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與用戶的《供用氣合同》同時終止。
二、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將繼續按照既有標準,持續穩定地向廣大管道燃氣用戶正常供氣,原供氣條件、繳費方式、服務熱線電話、燃氣營業網點不變。
三、自2013年12月1日8時起,如用戶繼續用氣的,則視為已與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建立事實供用氣合同關系。如需與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簽訂《供用氣合同》的居民用戶,可前往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各燃氣營業網點與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簽訂——內容與之前《供用氣合同》一致。
四、對于非居民用戶,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將另行辦理《供用氣合同》變更手續。
杭州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杭州天然氣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